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

时间:2019-03-28 16:14:31 点击: 【字体: 收藏

 

2019118日,财政部和税务局共同发布了“财税[2019]13号”文件,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。

一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二、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(注: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)

三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,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。此次直接提高免税标准、放宽范围,直接受益的是企业,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。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,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,更大激发市场活力,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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