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二

时间:2019-07-25 15:36:00 点击: 【字体: 收藏

 

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13号)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)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),我们将新的政策进行解读一二。

一、月(季)销售额执行

月销售额10万以下,所有应税行为都免征,包括不动产;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,剔除不动产再次计算,不超10万元的,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免征,不动产征税,剔除后仍超过10万元的,全部征税。

二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

1、按照有利原则,自行选择。小规模纳税人因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以及选择纳税期限不同,为了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,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,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,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。

2、一旦选择,年内不得更改。为了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纳税期限相对稳定,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。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个月,即自然年度,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。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任意时间均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,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,当年的12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。

三、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

2019年年度内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转登记后仍可享受免税政策。

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几个问题:

1、全部都可以申请转登记。2019年包括营改增试点的所有一般纳税人,都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2、选择转登记日前,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,适用201818号公告规定,即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是否到标准。

3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,没有其它任何限制。

4、在2018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,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,在2019年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5、全部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一次。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,因超过标准等原因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,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四、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

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。

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对我们小微企业纳税人来说,就是实实在在的红利。直接降低实际税负,让纳税人感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。小微企业是发展的主力军、就业的主渠道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推出,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,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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